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严禁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包括试生产)、经营单位要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或备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使用单位要向公安机关申请许可或备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要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备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销售、运输、进出口等情况。
四、有仓储的企业在对外服务中存储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检查、核实运入时运输证上的运输目的地、运出时运输证是否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等信息,对不能确定真实性的信息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协助核查,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应当自启运起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六、向云南、广东、广西、福建、缅甸、越南、老挝等高危地区销售重点物资(全国列管的38种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出口的其他17种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制毒的其他12种非列管化学品)、设备(反应釜、离心机、制冷压缩机、压片机)的单位,要提前到公安机关报告,未经核查禁止销售。
七、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
八、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九、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如实登记本企业生产、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将登记信息向所在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十、化工企业出租、转让其反应釜等设施设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登记承租或者受让企业、个人信息,并自出租或者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登记信息向所在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不得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报告。
十二、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商务、应急、市场管理、海关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鼓励广大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予以1000元至10万元奖励,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
举报电话:110、0310-752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