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先生驾车被电子眼拍下违法停车行为,扣了3分还罚款200元。但他认为自己在马路中间车未熄火、人未离车,不算“停车”。而且还是因紧急避让行人才停车,并非违法停车。为了撤销罚单,他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及西外大队起诉到法院。
记者获悉,西城法院一审驳回了舒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中指出了舒先生对法律的误解,并对其认为电子眼拍违法行为不考虑正当事由、以及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标准不一等质疑逐一进行了释明。
事件缘起
老司机驾车路中间停留被罚款扣分
舒先生是个有着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去年12月30日下午,他驾车去西城区金融街办事,行至金城坊南街金树路口至金城坊南街南口段时,被电子眼拍下违法停车。西外大队几天后做出处罚决定,对舒先生罚款200元并记3分。舒先生提起复议,西城交通支队也维持了西外大队的处罚决定。
印证舒先生违法停车的是一段时长15秒的监控录像,录像中既有舒先生车辆的近景,也有路段的全景。在这15秒的时间里,舒先生的车在这段设有禁止停车标识的道路中间一直处于静止状态。
都说有图有真相,何况还有视频,处罚该是板上钉钉了吧?但舒先生却对处罚不服,上法院打起行政官司。
舒先生仔细回忆着当天下午的行程,他表示,自己前后去了三家银行办业务,在途径金城坊街金树路口至金城坊南街南口这段路时,他慢速行驶以观察路况,后来前方突然有行人,他才紧急刹车停住的,也就在这个档口被拍下。
舒先生强调:“我被处罚前后在三个停车场停过车,我干嘛还在路上违法停车?”
庭审交锋
司机质疑遇紧急情况停车也违法
在法庭上,舒先生提出了针对自己违法停车处罚的三大质疑。
第一个是何谓停车?
舒先生认为,“停车”应当是将车靠近道路的右侧,车熄火且人离车。而事发时他驾车在道路中间,人未离车、车未熄火,因此不构成“停车”。而且,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停多长时间算“违法”,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停车”。
交通队的出庭民警表示,这条路双方向都设有禁止停车的交通标志,这就表示禁止一切车辆停车行为,包含了违法停车和临时停车。停了几分几秒只是定量的问题,但停车是允许和不允许的问题,只要停了就是违法。
这一句辩驳紧接着引发了舒先生的第二个质疑:“那如果前面突然过人我能不能停车?”他甚至提出假设,如果车出了故障、司机突发疾病而停车,难不成也算违法停车?
对广大司机而言,这恐怕都是个问题。如果行车过程中突然遇到危急情况,司机应急停车也算违法吗?
交警当庭并未正面回答,表示视频录像中并不存在舒先生所说的有人经过的情景。
这次处罚是因为电子眼的拍摄而起,舒先生的第三个问题继续抛向坐在被告席上的三名交警:“如果你们在现场,遇到我这种情况会怎么办?”
其中一位交警解释说:“如果我在现场,我会让您赶紧驶离,如果您不走我肯定要处罚您。我要达到的目的是确保道路畅通。但探头不是人,不能指挥交通。禁止停车的标志已经很清楚了,驾车人就应该遵守。监控拍下了您有违法停车的行为,就要进行处罚。”
舒先生由此质疑,如果是交警现场执法,只会劝其驶离,不会进行处罚,但同样行为,因为被电子眼拍下来就被处罚,说明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标准明显不一致,处罚显失公正。
法院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处罚并无不当
经过审理,西城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定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驳回了舒先生的诉讼请求。对他提出的三大质疑,判决书中也做出了详细释明。
释法1
靠边停车都违法,何况停在路中央
首先,法院认为,关于何谓“停车”,道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定义。但顾名思义,车辆相对于道路处于静止不动状态即为“停车”。只要证据能够证明车辆在道路上处于静止状态,即可认定为“停车”。
交通队提交的视频证据时长为15秒,清晰显示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该视频证据,取证规范,符合国家标准。舒先生驾驶的车辆位于设有禁止停车标识的道路中间,停车时间不短于15秒。该行为违反了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停车”。
舒先生自称车未靠边熄火、人未离开就不能认定违法停车是他对法律的误解。“禁止停车”的路段靠边停车都是违法的,在道路中间停车的违法性更是自不待言。
释法2
紧急避险应当为免责考量因素,交警会听取正当理由
至于舒先生自称是为了避让行人,不得已而停车,应当免责的辩解,法院认为,除了法定的行政处罚免责事由以外,“紧急避险”和“不可抗力”,一般也认为应当是行政处罚免责所应当考量的因素。但视频证据中显示,舒先生停车时前方并没有行人经过。舒先生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此不能认定。
但是,舒先生当庭提出的忧虑也反映了不少司机的心声:毕竟电子眼拍违法“一视同仁”,不考虑司机有没有正当理由,那会不会让可以免责的驾驶行为也遭到处罚?
判决中对此做了特别解释:“交通技术设备仅仅是作为一种技术手段记录违法行为,提供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而具有执法权的交通民警会根据交通技术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分析后,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作出行政处罚前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为自己的行为提供正当理由,来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因此,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释法3
现场和非现场,处罚的规则都一样
那么,舒先生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又作何解释呢?交警在现场执法会先劝离违法停车的司机,而电子眼就只会拍下违法行为,是不是意味着现场与非现场执法尺度不一呢?
记者注意到,交警执法先劝离并非只是被诉交通队在庭上的一家之言,而是有着法律依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这一法条规定的是交警现场执法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以违法停车举例,如果司机听劝立即离开,违法停车的行为已经得到了纠正,交通秩序也恢复了,那么交警就不罚了。因为交通执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而并不是非要对违法司机进行处罚。
但是如果司机不在现场客观上开不走车,或者不听劝就是不走,就意味着违法停车行为无法得到及时纠正,交通秩序也无法得到维护,这时候交警就要处罚,目的在于让司机长个记性,下次不得再犯。
根据判决书中的说理来分析解读,交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是处罚的前提。电子眼不是交警,也无法当场劝说违法停车的司机立即驶离,疏导交通。这就意味着,它拍下的违法行为是无法得到及时纠正的。而交警处罚也是基于司机不在现场或者不听警告,违法行为继续存在这个原因。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对电子眼拍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交警现场执法进行处罚的规则都是一样的——违法了,而且当时还改不了,就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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