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如下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出售的重要信息,诱骗误导群众租房、购房,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赁交易信息,或者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差价。
(三)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违规开展首付贷、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首付贷、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不按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包括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六)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开展中介租赁业务。
(七)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八)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十一)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条件。
(十二)其他涉黑涉恶、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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