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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定岗定责
管理办法来啦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人员管理,调动全体教育工作者工作积极性,营造爱岗敬业、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经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曲周县教育体育局机关股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办学校(除一中、职中以外)、乡镇总校部、乡镇中学和县办幼儿园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并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1.检查发现一个月内连续旷工2日以内或累计旷工在2日以内的;
2.发现一个月内连续脱岗2日以内或累计脱岗在2日以内的,经查属实的;
3.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超过规定时限2天以内的,未经批准的;
4.无故迟到、早退的;
5.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1.连续旷工超过2日,在15日以内的或累计旷工超过2日,在30日以内的;
2.事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超过规定的时限,且无正当理由逾假2日以上不归的;
3.利用事假违反政策谋取私利的,经查属实的;
4.存在课上不讲,课后进行有偿补课行为的;
5.体罚或变相体罚,歧视和侮辱学生行为的;
6.向学生推销图书资料,索要和变相索要家长财务的;
7.弄虚作假请病假,经查属实的;
8.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9.校级干部一年内出现不在岗超过10天以上的,除给予上述处理外,其原职务自动解聘,按一般教师对待;
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开除。逾假者,事后需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
各单位要切实行使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严格管理,抓好落实。
原则上工作人员请事假,本人要事先申明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请假要按照请假审批程序及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出现违反定岗定责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1.定岗定责日常管理或长效机制建设不到位的;
2.查实有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的;
3.存在在编教师有偿补课等师德师风较差的;
4.对干部职工、教师脱岗、旷工等违纪行为隐瞒不报,一经查实的;
5.对旷工者扣发、停发工资未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的;;
6.对病假、事假、产假等规定期限及待遇,执行不到位的;
7.与此项工作有关的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八条
给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县教育体育局研究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县教育体育局研究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由县教育体育局研究决定并报同级人社、编制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县教育体育局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五)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六)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县教育体育局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县政府提出申诉。
第九条
局纪检监察室按照上报的定岗定责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采取现场对照“定岗定责”方案,查看在岗工作情况、请假条、签到表、询问老师学生等形式进行,查清事实。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解释权归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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