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禁止违规堆放、运输、倾倒建筑垃圾的
公 告
县直各单位、门店、商贩和居民:
为深入开展县“三创四建”活动,进一步改善县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提升县城品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对违规堆放、运输、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制定本公告:
一、本公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个人装饰装修房屋、门店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凡在城区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做到密封、覆盖,外观整洁,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运输到县建筑垃圾消纳场(县城南8公里生活垃圾填埋场南侧)。
三、门店装修等产生的小体量建筑垃圾(1吨以下)应及时进行覆盖,到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袁治宇,联系电话:19903300599)备案后用自备的密闭车辆,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运至县建筑垃圾消纳场,严禁向河道、道路两侧和闲置土地等处违规倾倒。
四、因项目施工、翻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大体量建筑垃圾(1吨以上含1吨),应首先进行覆盖,到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后用符合标准的密闭式建筑垃圾转运车辆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运至县建筑垃圾消纳场,严禁向河道、道路两侧和闲置土地等处违规倾倒。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倒和处置。各临街门店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须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占道堆放。
对发现违规倾倒垃圾的行为,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邯郸市建筑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顶格处罚,在此,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举报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310—8896695。
特此公告
曲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18日
第二十四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所有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车辆密闭不严的,带泥行驶造成道路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至六个月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足一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置处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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