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驾驶人都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也深知酒驾、醉驾的处罚也越来越严厉,但即便如此仍有司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触碰法律底线。
一、姓名:李某键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09月10日23时许,环城中队民警在曲周县新华路与利民街口东100米处开展酒驾、醉驾检查行动,在对冀D589SJ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键进行检测时,经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李某键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二、姓名:宋某宾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09月10日23时33分许,大河道中队民警在曲周县白寨新农村开展酒驾、醉驾检查行动,在对冀D601T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宋某宾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值为33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宋某宾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三、姓名:闫某永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09月09日23时17分许,侯村中队民警在曲侯线与建设街交叉路口处开展酒驾、醉驾检查行动,在对冀DF0C08号小型汽车驾驶人闫某永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值为35.6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张某山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四、姓名:董某威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09月06日22时17分许,侯村中队民警在侯村镇东三塔村东300米处开展酒驾、醉驾检查行动,在对摩托车驾驶人董某威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值为29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董某威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处以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
五、姓名:李某强
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09月08日21时39分许,槐桥中队民警在曲周县河塔线与达康街路口南300米处开展酒驾、醉驾检查行动,在对冀D298AH号小型汽车驾驶人李某强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值为107.7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李某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吊销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六、姓名:闫某振
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09月05日23时许,城区中队民警在曲周县人民路与光明街十字路口处开展酒驾、醉驾检查行动,在对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闫某振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值为214.85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闫某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罚结果:吊销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酒驾、醉驾
实则是在为生命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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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的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觉障碍
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4.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 民警提醒
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