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随着疫情防控形式发展,社会各界积极履行责任,主动承担社会义务,踊跃向我县各疫情防控站捐赠物资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慈善捐赠接受使用有关工作,保障捐赠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慈善事业的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慈善捐赠接受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民传[2021]6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只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二、根据《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三、我县曲周县红十字会具有募捐资格。
四、根据《慈善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七条、一百零一条规定和冀民传[2021]6号通知要求,曲周县民政局将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欢迎全县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任何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我局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
举报电话:0310-8868065
特此公告
曲周县民政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