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砺剑铸盾2021”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县公安局抓小案、破大案,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近日,县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依法查处两起违法排污案件,行政拘留两名违法人员。
2021年7月19日,县公安局接到县生态环境分局移送的两起违法排污案件后,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高计强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对该案进行彻查。在掌握大量证据后,依法将违法人员李某、张某抓获。经询问,违法人员李某、张某对其在未取得任何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分别在白寨镇要寨村违规经营养猪场,并将未经处理的猪粪水直接排入猪场附近土坑内,造成土地污染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人员李某、张某已被我局行政拘留。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污染环境,违法必究。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